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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材料合规 当场发放“备案证”
作者:    信息来源:医药财经     发布时间:2017-11-21     点击数:0

 中国网财经11月17日讯 日前,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表示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法》要求,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法》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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