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省物价局制定了药品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药品及有关药品原材料,纳入价格监测品种目录,要求地级以上市及指定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需定时作药价相关报告。其中,药品价格上下浮动30%的药品需作专项分析并上报。
专项报告制度规定,地级以上市等监测报告单位,在辖区内每个市(区)、县分别选取3家以上经营规范、信誉好的社会零售药店,含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药品平价商店,以及若干家医疗机构,含部分未执行全省药品交易采购价格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选取若干家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规范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原材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药品价格监测内容涉及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监测具体目录囊括较广,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和涉及的药品原材料价格,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所有剂型规格品,以及药品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都将成为监测目标。
但是对于以下四种特殊情况的,专项报告制度规定,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或调价建议。包括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因经营者价格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差异超过35%以上的药品;购进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药品原材料品种。
监测报告时间基本达到每年报送一次,其中,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价格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次,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价格信息,以及药品原材料价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其余药品每年报送一次。
据了解,专项报告制度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