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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五不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3     点击数:0

日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的形式颁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院前急救执业规范“五不准”。

  ■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按照《办法》要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按照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办法》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同期发布的《办法》解读指出,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旨在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

  ■违反执业规范要受罚

  《办法》进一步明确院前急救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根据《办法》,出现上述第二、第三和第五种情形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还指出,“120”是原卫生部与信息产业部确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各地各单位要对现有的其他号码予以规范整顿,统一使用“120”作为本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缓解专业人员紧缺

  为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问题,《办法》借鉴国际经验,将医疗救护员纳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明确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办法》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搬运、护送患者,现场心肺复苏,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办法》还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

  解读指出,要从根本上缓解专业人员紧缺问题,还需要解决财政投入、技术职称、人员待遇等问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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