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对借阅、复制、封存病历和启封等病历管理重点难点内容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指出,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复制或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由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规定》明确,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或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