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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分配将尽量排除人为干预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2     点击数:0

8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预。 

  ■按国际公认原则对患者排序 

  《规定》要求,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对于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同日发布的《规定》解读中说明,器官分配系统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临床一线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研发的。该系统严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预,以患者病情紧急程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由计算机自动分配器官。 

  《规定》还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禁止转介潜在捐献人 

  《规定》明确,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成立一个或多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并应明确划分各OPO的服务范围,不得重叠,并确保OPO的服务范围覆盖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主动向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各省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的划分方案应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变更OPO名单或服务范围,应当在变更后72小时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为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规定》要求,OPO必须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器官捐献协调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负责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参与医学评估与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等6项职责。这些人员需要通过培训、考核,并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中登记注册,才可上岗。 

  ■8种违规行为将被追责 

  《规定》明确,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全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还要求将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规定》强调,对于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OPO在服务范围外获取捐献器官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的;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的;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等,都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追究刑责。 


  链接   

  2010年,原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总会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实现捐献1006例,捐献大器官2742个。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占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已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脏来源已占到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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