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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公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19     点击数:0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明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18项职责,设2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45名,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比改革前均有所减少。 

  ■取消下放10项职责 

  按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规定》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5项职责,下放5项职责。 

  取消的职责包括: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 

  下放的职责包括: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等。 

  ■整合加强7项职责 

  《规定》同时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整合3项职责,加强4项职责。 

  整合的职责包括: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加强的职责包括: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部门间职责更加明晰 

  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规定》协调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的职责关系。 

  《规定》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等。 

  《规定》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规定》细化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标准和药典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等。 


  链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办公厅、人事司、规划与信息司、财务司、法制司、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司、妇幼健康服务司、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综合监督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宣传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保健局。另设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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