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应从源头入手
公安、药监等部门业界人士认为,打击制售抗癌假药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多部门协作、多地区联动,从源头入手实施链条监管,通过立体打击不断压缩制假售假生存空间。
广州汉方现代中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翔等人建议,应完善对化工厂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管体系,把住原料药生产销售的源头:一方面,建立对化工厂生产原料药“中间体”的审查、抽查机制,具体掌握原料药“中间体”生产的数量和种类;另一方面,对原料药“中间体”的去向、用途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被不法分子用来生产假药。
丁仕辉等建议,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发布药品信息严格审查、实时监控的职责,网监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进行监督警示甚至处罚;建立信息核实制度,杜绝犯罪分子通过物流非法寄送药品;推动印刷行业和发行渠道的资质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抵制假冒,主动揭发虚假。
广东、山东、河北等地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在公安系统建立起食品药品侦查专业队伍,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效果较为明显。如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支队成立半年来,就侦破相关案件147例,移送起诉犯罪分子达200多名。
业内人士建议,对这些聚合专业优势、集中力量打假的探索实践应及时总结、查找不足,并强化部门、区域间的协同作战机制,提高科技侦查手段,通过跨地区联合执法、犯罪信息共享、行刑衔接移送等工作机制,实施链条式的监管打击。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判罚力度,这样才能对犯罪分子形成真正威慑。”一些公安、药监部门的相关人士认为,不仅要从源头加强加大监管力度,还需要通过完善法规、加重刑罚等举措真正遏制违法犯罪。
陈月华等人建议,参照其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判罚,提高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年限和罚没标准;运用现有法律手段综合打击。
一些专家学者还建议,应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体系进行细化和完善:一是结合执法实际充分调研、科学确定“持有假药”行为是否犯罪;二是加大对参与程度较轻犯罪分子的处罚;三是参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明晰打击制售抗癌假药的量化标准。
“旧的司法解释已难适用,应尽快出台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新的司法解释。”浙江、上海的一些司法界人士表示,当前,要从国家层面对制售抗癌假药的新特点新趋势加强研究,把握规律,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有力促进执法工作。
作为抗癌药物销售的主渠道,
医院和药店是打假工作的主阵地之一,公安、药监、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定期在这些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活动;对医院周边“高价收药”“非法门诊”“拉患问诊”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药店、门诊部等重点场所进行监控,肃清患者就医环境,铲除制售假药的土壤。
济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王义伟等建议,建立对制药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严把设备“出口关”;建立每一台制药设备流转使用的登记入册制度,建立跟踪追查机制,由公安、药监等部门定期对制药设备生产运行情况抽查检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局长方洪添和一些国际知名药企中国区负责人认为,打击制售抗癌假药还须从挤压“需求空间”入手:引导病患群体及其家属树立“通过正规渠道买放心药”的科学用药理念;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及时通报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发布购药警示,试行有奖举报制度,推动全民抵制,铲除抗癌假药的“社会土壤”。
一些医药行业人士还建议,进口药价格过高,是人们转向非正规渠道求药的根本原因,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加大国产抗癌药品的研发生产,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产研结合等方式,推出一批疗效较好、价格较低的国产抗癌药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一些贫困家庭对抗癌假药的“无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