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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车祸受伤患者的赔偿责任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3     点击数:0

 我国属于交通事故多发的国家之一,在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害后,受伤的人员送至医院救治,部分人员经救治好转或治愈,部分人员虽经医院救治,但伤情仍逐渐加重,最终可能终生残疾甚至死亡。对于这些损害后果,究竟谁应当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交通事故后受伤患者其损害究竟应由谁承担做进一步探讨。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女,57岁。因车祸外伤后腹痛4小时于2007年5月13日入某医院治疗,入院时患者处于严重失血性休克状态,嗜睡,血压75/50mmHg,查腹部CT有大量积血。当日行剖腹探查术。肝、肠破裂急行手术,术后入住重症科治疗,患者一直神志未恢复正常。当月15日上午再行头部CT检查,返回病房途中患者心率、呼吸骤停,经抢救治疗,患者未再苏醒,于同年9月17日出院,为植物人状态。后患者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方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且由于医院篡改病历,患者张某的住院病历完全不真实,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被告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常规,患者张某目前的植物人状态是其自身车祸引发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技术专业问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医院方申请进行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鉴定。

  在庭审过程中,患方提交了患者住院期间的部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中2007年5月15日的病程记录与医院当庭向法院提交的该日病程记录不一致。患者方否定全部病历,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一审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咨询相关专家的分析意见及相关医学文献可确认,原告现植物人状态可由其自身外伤造成的脑出血或脑水肿所致,亦可由治疗过程中一定时间的缺血缺氧造成脑组织不可逆的损伤所致,因被告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现植物状态系其自身外伤所致,结合原告在CT检查当日更换氧气袋及心脏骤停的事实,被告应承担此不利后果,故对原告方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共计905593.88元;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907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内容同原一审判决。重审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医院与被上诉人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救治过程中,被上诉人出现植物人状态,双方产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医疗事故鉴定是分析医疗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病历进行涂改,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讨论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提出三个关键问题,现分析如下:

  ★患者植物人状态是车祸原因,还是医院诊疗行为不当所致? 

  本案交叉了两个侵害事实,既有车祸行为,又有医疗诊疗行为。患者的植物人状态究竟是车祸导致还是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这不同于一般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门确定责任,医院只需出具诊断证明。这也与一般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同,一般的医疗纠纷主体只是医疗机构与患者,而本案既有车祸的肇事方,也有医疗机构,只是不同于一般车祸有三方,本案车祸肇事方与患者同为一方,不是通常的两方。由此分清患者植物人状态是谁造成的事实,是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判断责任的关键。

  ★法官能否自行认定医疗行为有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是我国法律对于法院审理专门技术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在专门性知识方面的欠缺,帮助法官了解专门技术有利于公正判案。

  本案涉及的是专业的医疗问题,最关键是要明白患者在做CT过程中突然出现心跳骤停,出现心跳骤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车祸导致?是医院的手术导致?还是CT检查过程操作不当导致?如果是手术导致,那么是手术并发症还是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经抢救最终为植物人状态,这个植物人状态是医院抢救不当所致?还是其车祸伤发展的自然转归?这些问题并不是非医学专业的法官能够解决的,因此法院不应不通过鉴定而自行简单地判决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的鉴定机构及相关学科的医学专家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并分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一页病历修改能否定全部病历不真实?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患者方提交了患者住院期间的部分病历复印件,医院方提交了患者住院的全部病历原件,其中双方提交的一页病历与2007年5月15日病程记录内容不一致。患方认为由于该一页病历修改,所以对于医院提交的全部病历都不认可真实性。法院采信了患者方的意见并作出“对涉诉病历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的认定。

  笔者认为一页病历修改并不能否认全部病历的真实性。法官在无法确认医患双方对于病历资料的质疑的情况下,应将医患双方的意见记录在案,由鉴定专家就双方质疑的内容是否影响案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作出判断。如果鉴定专家认为质疑的病历内容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那么法院可以在委托鉴定时告知鉴定专家有争议的病历内容不作为鉴定检材;如果鉴定专家认为质疑的病历内容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且患者的质疑有证据证明,那么法官应告知鉴定专家就该部分病历内容应作出对医院不利的认定,并以患者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和陈述的病情发展经过作为鉴定的依据。 

  ■案后思考

  本案法院未委托进行鉴定并自行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者方90余万元。据笔者了解,作为当事人的医院不能够接受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向某高院提起了再审,而另一方——患方家属也并未表现对法院的判决特别的满意,再次提起对医院所要后续治疗费等200余万元。还埋怨在照顾患者并垫付医药费的同时,还要再委托律师去准备再审的相关事宜,又耗费了其相应的时间和财力,双方的矛盾不但没有化解,反而诉讼没完没了。

  笔者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并未达到化解纠纷的最终目的,因为没有专家鉴定的分析,医院认为法院乱判,患方更坚定医院全错,赔偿不够,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如果有一份专家鉴定结论,分析车祸和医疗诊治的关系,医院诊疗是否有错,对调整医患双方心理状态有利。法官的判决无法替代医学鉴定专家去分析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这也是为何我国法律法规赋予鉴定结论高证明力,并对于鉴定的问题进行了较多条文规定的原因。由专业的医学专家详细分析患者的诊疗过程,查清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给医患双方以及社会大众一个明明白白的判决,最终达到化解医患矛盾,体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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