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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24     点击数:4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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