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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使用过期药品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4     点击数:3

绝大多数疾病的治疗都离不开药物,而药品的有效期对于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过期药品在未经药检部门检定,证明其仍然可用的情况下,千万不可随便使用。  为什么过期的药不能使用呢?药物在放置过程中易受外环境的影响而发生某些变化,导致药物变质分解,失去原有活性,甚至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例如,许多药物会氧化、光化分解、水解;微生物和害虫的污染可使药品发霉、发酵、蛀蚀;药物在存放过程中可与药品中的溶媒、赋形剂、附加剂、乃至存放药品的容器发生化学反应……这些变化不仅可使药物分解失活,延误对疾病的治疗,甚至可因化学反应产生一些有害的物质,对机体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毒性增加、诱发过敏反应等)。即使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发生了肉眼可见的颜色、外观变化时,亦应停止使用。  如何判断药品是否过期呢?一般药品在包装上常常会标明有效期,标注的方式有这样几种:如“有效期:1992年12月”,表示可使用至1992年12月31日;“失效期:1992年12月”,表示可使用至1992年11月31日;“有效期2年”,表示自生产日期(批号)起的2年之内可用。进口药品多数直接标明失效日期,常以“Expirationdate”、“EXP.DA-TE”或“Expiry”后加具体日期表示,可使用至所标明日期的前1天。有些药物的稳定性较好,不易变质,若存放得当可长期使用,这样的药品可不注明有效期。但若出现外观的变化(如变色、出现沉淀等),即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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