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吴林峰 郑纯胜 记者李水根)浙江省温州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回馈举办者,年回馈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
《意见》规定,民办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医疗机构提取相应的风险基金。
《意见》明确,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其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民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加强对不同层次人员的各类培训。
根据规定,该市各级政府都将设立民办医疗机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并优先用于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自2012年起,温州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重点扶持民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等级创建、基建项目、设备购置、卫技队伍建设以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财政部门认可的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门诊总人次数和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按门诊每人次4元、实际占用每床日8元确定基数后,根据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其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的比例,由财政通过奖补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