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擅自出售处方药,造成服药者人身损害的,应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宣城中院二审审理了该类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药店赔偿服药者损失。
2012年2月6日,钟某因腿部抽筋向某药店问询购药,经营药店的业主李某向其出售了卡马西平片(属治疗癫痫类的处方药品)、钙片等药品。钟某服药几天后,出现了牙龈出血、口腔疱疹、皮肤瘙痒、双眼震颤等症状。因情况危急从当地医院转入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后因病情继续加重转入解放军某院治疗,最终确诊为患重型多形红斑(服用卡马西平片的不良反应)。钟某经治疗痊愈,为此支出医疗费32724.79元。2012年4月18日,钟某以李某擅自销售处方药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钟某各项损失为36838.29元,判决其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钟某损失22102.97元。药店业主李某认为一审认定的医疗费用过高及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卡马西平片为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向患者出售该药。李某在未经医师诊治且未持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处方药卡马西平片销售与钟某,理应对钟某服药后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钟某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到诊疗机构就诊,对服用处方药后的不良反应亦未及时关注和治疗,钟某主观上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案经宣城中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钟某18000元。
法官提醒大家,法律对处方药的调配、购买及使用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无论药店经营者,还是患者本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科学,重视、关爱生命和健康,避免处方药使用不当带来的痛苦及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