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连的小文(化名)被北京一家企业录用,然而,工作不到两个月,单位以小文患上抑郁症为由,将小文辞退。事后,小文将这家企业诉至丰台法院,小文认为单位侵犯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平等就业权,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了解,这起诉讼也是本市首例因抑郁症引发就业歧视的案件。”
新员工培训时 患上抑郁症
原告小文现年24岁,大连人,是2012年的应届本科生,专业是出纳会计。被告是首都航天机械公司。小文说,早在2011年9月,首都航天机械公司便来到她所在学校招聘,最终,她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经过面试以及体检,双方于2011年10月底签订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012年6月底,首都航天机械公司通过邮件和电话的形式,通知小文于2012年7月23日到单位入职报到,并参加新员工培训。
小文说,2012年7月27日,小文与首都航天机械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岗位是出纳会计,合同期为五年期,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
同年8月初,小文参加公司的集体培训,在这期间,小文表现出了抑郁症的症状。“因为那段日子特别忙碌,学校的毕业论文、到公司后面对的陌生环境等,各种因素导致我出现了抑郁症状,有些沉默寡言。 ”小文说,“虽然有抑郁症,但我觉得并没有影响到工作,至少在培训期间,我的各项工作还都完成得非常好。”
但培训进行到一半时,公司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还是给小文家人打了电话,建议让小文回家休息。“回到大连后,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心理辅导和治疗,我的抑郁状态完全消失。”小文说。
“抑郁症”成了解聘理由
然而,正当她满怀热情地投入这份工作时,小文收到了一份解聘通知单。小文说,上班还不到一个月,竟意外地被单位解聘了。“现在的财务行政处出纳这个岗位,我也跟随在岗的出纳跑过好几次银行,其间没有出过差错。”
谈及被解聘的那天,小文语调低沉。对于初出校门的女孩来说,突然被解聘是个不小的打击。小文说,2012年8月30日,她来到单位。当天下午,人力资源处的负责人将她叫到办公室,向她出示了一份通知书,并要求她在通知书上签字。她接过通知一看,原来是解聘通知。“那上面写着:因你患有抑郁类疾病,根据你我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协议》第二条第5款之规定,你不符合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将你的档案退回学校。 ”
小文说,看到这份通知后,她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并一再解释自己抑郁症状完全消失,不会影响工作,她非常愿意在这个单位工作,但对方仍然坚持要求签字,并叫来工会的负责人一起做说服工作。“考虑到这份通知是单方的,签不签字都一样,于是我就签了!”小文说,签完后,对方突然不理她了,她又赶紧将签名给划了。
待业近一年 决定法律维权
2012年8月30日被公司解聘,直到昨天才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小文缘何时隔近一年才提起诉讼?“我一直不知道公司存在侵权!”小文说,事发后,她一直通过各种关系努力挽回机会。在大学老师的帮助下,她联系上了该公司一位领导。“虽然这次见面,这位公司领导也表示我的精神状态很不错,但最后还是没能协商出结果来。 ”
小文说,她本应该在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的,现在只能待业在家。她告诉记者:“这次解聘对我的人生影响非常大,尤其是在就业困难的大环境下,我已经不是应届生,很多校园招聘都无法参加。 ”
无奈之下,她找到了一家专门从事就业歧视的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在这家机构的协助下,小文委托了两名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将首都航天机械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其侵犯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平等就业权,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000元。
被告企业:双方不存在聘用关系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首都航天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该部门一位负责人称,目前,公司还未收到法院的传票。这位负责人强调,公司没有聘用小文,因为小文签订正式合同两天后被发现患有抑郁症,“这份合同只有小文的签字,但没有公司印章,所以双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这位负责人还称,小文其实早就患上抑郁症,而且经常服药,当初到校园招聘时,老师隐瞒了这一点。
专家观点
界定就业歧视 仍然存在争议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已经明确:“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体现了国家对于反就业歧视的重视。一直活跃在反就业歧视的公益维权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歧视不断发生。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各种歧视现象的发生。
“这主要是用人单位缺乏这方面的认知!”陆军指出,抑郁症就像“精神上的感冒”,比较常见,对人的工作能力、品质不会带来负面影响。以前他也接到很多类似的求助,但雇主避开抑郁症这一说辞,而是利用其他借口来辞退。
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事实上,已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业歧视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仍然存在争议。有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从而予以明确。
记者观察
劳动能力鉴定缺失
企业易钻法律漏洞
2008年,IBM(中国)公司员工袁毅鹏一纸申诉书将IBM(中国)诉讼至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我国首起因员工抑郁症引发的劳动争议。而也正是这一事件使人们开始关注“抑郁症就业歧视”现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员工因为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而被企业辞退并非个别现象,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我国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上存在缺失,使得企业容易钻法律漏洞,从而形成就业歧视现象。
IBM中国辞退抑郁症员工引发劳动争议
2006年,武汉大学毕业的袁毅鹏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他的健康出现问题,经常感到疲惫、头闷,2007年6月,他被诊断患有抑郁症。
后来,袁毅鹏的部门领导劝其以病假形式去医院治疗。2007年8月,袁毅鹏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鉴定要求重新上班时却被IBM拒绝。双方为此展开4个多月的“拉锯战”,袁毅鹏一度因心理压力过大而服药自杀,后被人救回。
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毅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袁毅鹏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便于3月7日一纸申诉书将IBM(中国)诉至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IBM认为,2007年6月袁毅鹏曾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自那时已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
2008年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每月9822元的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至现在支付袁毅鹏的工资。同时说明,IBM上海分公司并非袁毅鹏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起因员工抑郁症引发的劳动争议。
疾病,不是解聘的理由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并未有规定患有抑郁症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每个人都会生病,如果在员工患病期间便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周青风认为。
而记者查询发现,近几年来,因为员工患有抑郁症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已经发生了多起。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涉嫌就业歧视。“如果涉嫌就业歧视,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青风表示。
劳动能力鉴定亟待完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患病员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的工作。“患病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本身便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员工患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周青风表示。
此外,记者查询发现,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原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实践当中,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若严格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医疗期满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经程序是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在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中,却并没有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这就为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患病期间,单方面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便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钻空子的余地。
此外,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原劳动部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患有抑郁症,已经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员工提供医疗的时间,不能说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劳动合同。”周青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