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京医院为刘女士(化名)诊治时,只查出她有桡骨骨折,没查出尺骨骨折。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望京医院赔偿刘女士近3000元。
2009年2月,刘女士到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医院给予手法复位,低温热塑板外固定。随后又进行手法整复,改夹板外固定。同年4月23日,刘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被诊出尺骨头掌侧移位,触诊桡骨小头未脱位,手指无麻木感。
2009年12月,刘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因手腕桡骨骨折住院,现桡骨基本对位,但因望京医院治疗不当,而造成尺骨骨折。故请求判令望京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望京医院辩称,医院对刘女士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刘女士目前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病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欠确切,遗漏了左尺骨茎突骨折的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对自身病情的充分认识,使患者误认为其左尺骨茎突骨折为医方手法整复造成的。患者目前状况主要与其原始损伤程度严重密切相关,与医方存在的不足无明确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望京医院赔偿刘女士近3000元,双方不服均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虽然刘女士目前状况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足无明确因果关系,但一审法院考虑到医院在对刘女士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刘女士误认为其左尺骨茎突骨折为医方手法整复造成,引发了本案纠纷,医院应对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住院费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