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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住院如厕猝死 医院被判赔偿三十万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9     点击数:0

20岁大学生李平(化名)因为胸痛伴有发热,被送往广州一家三甲医院接受治疗,入院3天后却在医院洗手间如厕时猝死。李平父母认为医院诊疗不当,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天河区法院一审后,判决涉案医院的诊断存在过失,且未告知李平需要卧床和陪护,故对李平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平父母29万余元。

  年仅20岁的李平是广东某大学学生,小时候曾进行过动脉导管未闭封堵术。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李平担任志愿者,因为劳累,曾多次患感冒。2011年1月13日,李平在学校宿舍沐浴时突然感到缺氧、咽喉疼痛并多次呕吐。不仅如此,李平还开始胸骨后疼痛,并伴随发烧、鼻塞等症状。

  2011年1月16日,李平被送往广州某三甲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后,怀疑李平为急性心包炎。

  据李平父母回忆,2011年1月17日下午,医院就停止对李平心电监护,仅对其进行抗炎补液治疗。眼见李平的胸骨后疼痛并未缓解,李平父母多次找医生询问,要求给儿子进行治疗,但得到的回答均是:没事的,你们放心,你们的儿子很快就可以出院回学校上课了。

  可是谁也没想到,李平却再也无法重回大学校园。2011年1月19日上午11点30分,就在入院后的第3日,李平独自到病房外走廊上厕所,但10余分钟后却一直没有出来。李平父母见状紧急向医生呼救,赶来的医生协助破门进入卫生间,却发现李平已经昏倒在地,呼之不应。医院赶紧对李平进行抢救,但是为时已晚,李平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平的死因为心脏猝死。

  李平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

  判医院担责50%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表明,医院对李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且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并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李平突发循环衰竭、死亡的因果关系。同时,尽管医院提交证据主张其已告知李平在诊疗期间需要卧床和陪护,但证据均为医院单方制作,且李平父母对此不予确认,医院又未能提交书面告知文件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医院并未告知李平及其父母在诊疗期间需要卧床和陪护。

  结合鉴定意见,法院确认本案医疗过失参与度为D级(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按照医院存在的过失与李平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对损害后果形成的参与度,故判决医院应对李平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李平父母29万余元。

  据悉,宣判后,李平父母和医院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医院有无过失?

  李平父母认为,医院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平在入院之前就已经表现出种种异常症状,却没能够引起医院重视。医院的漏诊、疏忽患者病情变化,使李平失去了正确治疗的机会,致使李平病情加重死亡。与此同时,李平父母还称医院侵犯知情权,在诊疗期间,医院并未通知李平需要卧床和陪护,且未告知李平的真正死因。

  法院指定北京一家司法所对本案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经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对李平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在李平入院时,医院初步疑诊急性心包炎并给予抗炎等治疗未违反诊疗原则,但医院针对李平主动脉异常增宽原因,缺乏进一步完善检查,也没有邀请胸外科会诊协助诊治,故医院存在诊断思维局限、未能对李平进一步鉴别诊断的过失。对此,医院尽管对鉴定结论表示不服,但并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医院辩称,在诊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失和过错,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和护理的义务,急救措施正确,李平死亡是其病情的自然转变,与医院诊疗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上,医院还提交了病程记录、临时医嘱和护理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其已经告知李平父母需要对李平进行卧床和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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