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就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作出回应,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
《通知》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应当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将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适合当地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作为立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不宜重复制定地方标准。同时,卫生计生委已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和技术指导,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通知》强调,正在开展的地标清理工作将重点清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原则,对标准内容进行对比研究,科学作出清理结论。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地方标准或组织修订。同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中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