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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院如何团购药品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9     点击数:0

 在医疗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美国,早在1910年就出现了为医院提供采购服务的集团采购组织(简称GPO)。

  据美国医疗行业集中采购协会统计,有96%~98%的医院至少加入了1个GPO,平均每家医院要成为2个~4个GPO的会员。据统计,GPO能为医疗机构节约10%~15%的采购成本。2008年,GPO为美国医疗系统节省了大约360亿美元的开支。这一套体系和中国现行的集中采购制度有何不同,它能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医药行业政策研究专家王宏志对此专门进行了研究。

  “管制”与“制衡”

  “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而非政府部门,双方自愿选择而非强制,节约交易成本而非单纯监管,这是GPO市场化集中采购与政府主导集中采购的主要区别。”王宏志说。

  在比较中美两国的药品供应体系之后,王宏志认为,前者以“管制”为主要特征,后者以利益“制衡”为主要特征。管制体系以政府部门最能代表患者利益,最有能力控制医药费用,最能保证公开、公平和效率为假设前提;以政府直接参与和干预为手段,对每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实施监管或直接参与。制衡体系以不同利益方相互竞争、相互制衡形成的均衡价格对消费者最有利为假设前提,用医保制衡医院,用医院制衡医生。

  在王宏志看来,近年来我国的保障体系发展迅速,保障面和保障水平都有显著提高,在许多地区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已成为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主体,更重要的是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逐渐成熟。因此,在京、津、沪、江、浙等发达地区,应当探索采用制衡体系。但在多数地区,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还没有成为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改革进展还迟缓,采用管制体系则是没有办法的方法。

  GPO运行有严格限制

  即使美国更多倾向于用利益制衡各方关系,但对于GPO的运行,法律和各种制度仍有严格的限制和前提条件。

  王宏志介绍,首先是医疗保险采用预付制。在美国联邦政府修订老年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的付费方式,将“按项目付费”改为“预付制”之后,GPO组织才得到快速发展。

  其次是拥有“联邦反回扣法”规定。联邦反回扣法严格限制涉及老年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的服务提供商接受任何额外利益。在经过努力游说后,国会授予GPO卫生保健“安全港”,允许它们收取一部分返利和管理费用。从此,GPO受到联邦反回扣法的赦免。国会虽然没有对GPO的合同管理费用做任何限制,但要求当管理费用超过3%时,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应当监控上述费用,避免可能被滥用。

  第三是反垄断法律。GPO的存在可能会由于形成垄断、竞争减小而损害到患者的利益。1993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出台指南,为判断GPO组织的操作是否有垄断市场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1996年出台的医疗保健强制反垄断政策中,对GPO 组织的采购行为提出控制指标,如医院某一产品或服务通过一个GPO采购量不能超过该医院该产品或服务总量的35%。

  市场化采购须满足两个条件

  “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实行市场化药品集中采购的两个必要条件。”王宏志认为,药品集中采购和顺加作价等政策尽管有许多弊端,但有其复杂的形成背景,在替代措施不成熟前贸然否定是危险的。

  在他看来,目前许多本土企业的药品出厂价格在零售价的20%左右,如果放开对医院的加成率限制,巨大的价差将主要被医院独享,如果仅实行医院自主采购而没有支付方式改革做配套,巨大的药品价差怎么能不驱使医院多用药?怎么能保证患者利益不受损?王宏志表示,既不应主张在条件具备时继续沿用现行的由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也反对在条件不具备时草率废止药品集中采购以及药品顺加作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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